吉林海思艾瑞医学技术有限公司:
你(单位)因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三项之规定,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做出行政处罚,因通过住所无法送达你(单位),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河南省南召县城关镇黄洋路南召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取召市监罚告(2024)34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送达。你(单位)在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有提出申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权利,逾期视为放弃此权利。特此公告
联系人:杨冰 18595939992
南召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