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此地征收!补偿标准公布

  更新时间:2024-12-09 07:44   来源: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网站

吉报头条
重要新闻
国内新闻
国际新闻
图片精选

近日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

关于长春市人民政府2024年第94批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

关于长春市人民政府2024年

第94批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为实施长春市城市规划和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决定对英俊镇街道办公室地块内集体土地实施征收。依据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征地前由二道区人民政府编制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知情权和参与权,维护其合法权益,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征收土地具体情况

(一)征收土地项目

长春市人民政府2024年第94批次。

(二)征收土地用途

拟征收土地用途为居住、商服、交通运输、公用设施、仓储、绿地与开敞空间、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项目建设。

征收土地面积及地类

长春市人民政府2024年第94批次,共征收土地62.5126公顷,其中征收街道办公室集体土地62.5126公顷。征地地类为:旱地6.1782公顷、果园0.6755公顷、其他园地0.5473公顷、乔木林地27.2907公顷、灌木林地1.1210公顷、其他林地5.5724公顷、农村道路0.4193公顷、其他草地2.2008公顷、坑塘水面0.0039公顷、商务金融用地0.1102公顷、工业用地2.9351公顷、采矿用地0.4614公顷、仓储用地0.5829公顷、城镇住宅用地8.8479公顷、农村宅基地3.2134公顷、公路用地0.4877公顷、城镇村道路用地1.7927公顷、空闲地0.0722公顷。

(三)征收土地范围:

东至集体土地、南至净月高新区界、西至国有土地、北至长吉南线。(具体征收范围以实际勘测定界图为准,见附图)。

二、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费)标准按照《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长府发〔2024〕8号)规定,执行区片综合地价。本次征地,土地区片地价是65元/平方米。其中20%是土地补偿费,80%是安置补助费。

三、征收土地安置方式

1、通过货币补偿。

2、符合社保条件的给予社会保险安置。

四、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安置方式

(一)以下情形可按有证房屋或参照有证房屋进行补偿。

1、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批准书的。(需标明房屋、土地信息)

2、取得长春市人民政府颁发的私有房屋所有权证或原郊区人民政府颁发的房产执照的。

3、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4、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5、经原县(郊区)、乡、镇政府审批同意新建、扩建、翻建、改建的。

6、经原市区城建、规划、国土、房管部门审批同意新建、扩建、翻建、改建的。

7、持有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建造的村部、供销社、粮店等房屋卖给个人的房屋买卖协议的。

8、符合自建公助条件的。

9、取得房屋住房证、分配证、调配证、福利分房手续的。

10、其他特殊情况经区政府会议研究确定。

以上情况需要在相关部门调档或出具单位证明,并对房屋实际情况核实,真实有效的按照有证房屋给予评估补偿。

(二)房屋面积认定

1、有证房屋面积原则以证照面积为准,其中既有土地证又有产权证的,在房屋实际面积与证照面积相符的前提下,以较大证照面积为准。

2、房屋证照面积与底档面积不符的,以底档面积为准。

3、房屋证照面积与实际房屋面积存在明显差异的,房屋实测面积大于证照面积的,以证照面积为准;房屋实测面积小于证照面积的,面积误差在3%内的以证照面积为准;面积误差超过3%以上的,以实测面积为准。

4、企业职工能够提供自建公助合同、房屋分配证明、福利分房手续等合法证据的,面积以上述合同、证明、手续载明面积为准;房屋实测面积小于载明面积的,以实测面积为准。

5、相关审批手续或证明,只显示用地面积没有建筑占地面积的,实测面积未超过用地面积的情况下,房屋以实测面积为准,最大不超过120平方米。

(三)有证住宅房屋的补偿安置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1、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安置

(1)回迁安置地点及房屋户型设置

本项目产权调换房屋的回迁安置地点为幸福里小区;产权调换房屋共设置四个标准户型,分别是60平方米、75平方米、90平方米、120平方米。

(2)房屋产权调换标准

1)根据被征收原房屋的认定面积,被征收人可根据本方案规定的四个标准户型,就近上靠进行产权调换;原房屋认定面积大于等于最大标准户型建筑面积(120平方米)的,可按本方案设置的标准户型选择分套调换。产权调换房屋建筑总面积不得低于原房屋认定面积。

2)被征收房屋认定面积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的价值,不结算差价;就近上靠标准户型部分的增加面积,按照建设主管部门最新公布的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缴纳增加面积款;被征收人要求按照超出就近上靠标准户型建筑面积进行产权调换的,超出部分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结算。

3)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拟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同一安置户型被征收人采取电脑摇号方式确定选房序号,安置时被征收人按照选房序号在所对应的户型中依次自主选择。

2、选择货币补偿方式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房屋装修补偿及搬家费

室内装修补偿金额,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为准;搬迁补偿按1100元/户的标准执行。

4、房屋临时安置补偿

临时安置补偿费按照被征收有证住宅房屋实际认定面积计算,低于54平方米的按照54平方米计算。单位面积补偿标准按24元/平方米/月执行。临时安置补偿费的发放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按实际过渡期限计算,每6个月向被征收人发放一次(每6个月的第一个月发放),不足半个月的按照半个月发放,超过半个月不足一个月的按照1个月发放。

(2)房屋安置过渡期限为24个月。非因被征收人原因超过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增发临时安置补偿费。逾期不足3个月的,每月增发50%;逾期超过3个月的,每月增发100%。

(3)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过渡期补助费按上述标准一次性发放3个月。

5、住宅兼营业房屋一次性经济补助

有证住宅房屋用于经营活动的,按照住宅房屋进行补偿。在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前已依法取得经营权且实际用于经营并能够提供包括但不限于进货、收入等合法有效经营活动及时限的证明材料,对于经营的建筑面积部分,按照有利于被征收人的原则按本方案第四点第(二)款的认定面积,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经济补助(无证房屋办理营业执照的,不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1)从事服务业等活动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20%给予补助;

(2)从事工业生产等活动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15%给予补助;

(3)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10%给予补助。

营业执照底档内无对应房产土地信息的,由被征收人指认用于经营的有证房屋、出具个人承诺书并由实施单位组织相关部门出具初步认定意见并提报区政府,区征收办依据区政府最终认定意见,按照补偿方案明确的相关标准予以补偿。

6、征收公有住宅房屋

(1)公有住宅房屋具备房改条件的,被征收人应当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前,向公有住宅房屋归属单位申请房改,经政府房改审批部门批准房改后,按照私有住宅房屋进行补偿。

(2)被征收人与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对住宅房屋,应当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金额的20%补偿被征收人,其它相关补偿给付公有房屋承租人。

(3)被征收人与公有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对被征收人实行房屋安置。安置房屋由原公有房屋承租人承租,被征收人应当与原公有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四)无证居住房屋补偿安置方式

就无证居住房屋经被征收人提出申请,符合以下全部标准的,被征收人可以按照建设主管部门最新公布的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购买60㎡回迁房一套,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被征收人要求超过60㎡面积安置的,按照该项目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缴纳增加面积款,同时,被征收人的无证居住房屋(含附着物)按照评估金额上浮20%给予货币补偿。

(1)2010年8月2日前已存在,且不在规自部门违法用地清理范围内;

(2)2010年8月2日前申请人户籍在英俊镇范围内;

(3)企业职工不受户籍限制,需由国企单位出具职工证明(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房屋建造合理,基本生活设施齐全,符合居住条件(室内及室外照片);

(5)申请人夫妻双方在长春市范围内均无产权房屋(申请人出具在本市范围内无其它有证房屋的承诺书及无其它有证房屋的证明材料);

(6)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正式发布前申请人年满18周岁;

(7)征收现场公示7天无异议。

(五)有证非住宅房屋补偿安置方式

1、货币补偿

具有合法有效企业营业执照的被征收主体,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或房屋产权证的非住宅房屋按有证非住宅进行补偿。

有先期村镇招商引资协议及合同等相关资料的,由选定的评估机构参照有证非住宅进行评估;非先期村镇招商的经营主体,房屋等附着物由评估公司进行评估。 

2、搬迁补偿

征收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偿金额,由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给付条件。

用于经营的非住宅房屋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不动产权证书记载或者经认定,房屋用途为生产、经营用房等非住宅房屋;

2)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且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

3)征地预公告发布之日仍正常生产经营的;

4)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2)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给付标准。

由征收当事人根据评估咨询价值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通过评估确定。

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3个月停产停业损失。

(六)地上附着物补偿

征收范围内建在宅基地、承包地、废弃地或无明确权属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温室、大棚、树木等附着物,未经卫片检测确定为违法建筑的,按照实际测绘面积,依据评估公司的评估予以征收补偿。无法确定权属的地上物,由主张权利人提出申请,经实施单位现场公示无异议的(公示7日),按公示结果确定主张权利人。

(七)动力电补偿

供电须有与供电单位签订的供电合同,且经查档核实无误后,由评估公司评估后给予补偿。

(八)迁坟补偿

坟墓迁移,单坟3000元/座,双坟5000元/座给予货币补偿。

(九)无证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的搬运补偿

对于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且实际用于生产经营的无证房屋,对于设备及物资的搬运费,由委托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不包含在院落附着物签约搬迁奖励内)。

(十)奖励政策

1、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并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且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可享受以下征收奖励政策,逾期或拒绝签约、搬迁的被征收单位及个人,不享受本方案规定的任何征收奖励政策。

(1)增加产权调换面积奖励

1)根据有证房屋(参照有证房屋)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按建设主管部门最新公布的多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缴纳增加面积款,达到60平方米后,根据本方案规定的标准户型,按最大1:1.3比例就近选择标准户型进行产权调换,被征收人要求按照超出就近上靠标准户型建筑面积进行产权调换的,超出部分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结算。

2)有证房屋(参照有证房屋)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含60平方米),有证房屋(参照有证房屋)面积按照最大1:1.3的比例增加面积后,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的价值,不结算差价;就近上靠标准户型部分的增加面积,按照建设主管部门最新公布的多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缴纳增加面积款;被征收人要求按照超出就近上靠标准户型建筑面积进行产权调换的,超出部分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结算。

3)有证房屋(参照有证房屋)按照最大1:1.3的比例增加面积后,大于等于最大标准户型建筑面积(120平方米)的,可按本方案设置的标准户型选择分套调换,分套总面积不得低于原房屋面积。分套调换合并计算的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及增加比例面积部分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结算。

(2)签约搬迁奖励

1)依据有证住宅房屋及符合本方案第四条第(一)款参照有证住宅房屋的,每证给予被征收人3万元奖励。

2)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城建批件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用地手续的同时用地范围明确在自然院落内,每证给予被征收人35万元奖励。其自然院落范围内附着物(包括除有证住宅房屋以外的房屋、偏厦、硬化路面、院墙、阳光棚、水井、厕所、苗木、大棚、温室、变压器、动力电等其他生产、生活设备设施,及院落周边相关联的所有附着物)不另给予评估补偿。院落界线不清或存在争议的,由英俊镇政府、英俊镇街道办公室、征收办联合现地踏查认定,认定结果经征收范围内公示7日无异议。

如院落内存在无证居住房屋,被征收人对无证居住房屋选择按本方案第四条第(四)款补偿,不再给予上述35万元奖励

3)如被征收人不选择上款35万元奖励政策的,院落内除无证居住房屋外的其余附着物按评估总额的10%给予奖励。

4)被征收人未享受上述第2)、3)项奖励的,给予有证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乘以就近地段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均价的20%给予货币奖励,新建普通商品房均价由评估公司评估确定。

(3)无证居住房屋签约奖励

被征收人对无证居住房屋选择按本方案第四条第(四)款补偿,给予3万元/座的货币奖励。

2、耕地地上附着物奖励政策

(1)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持有二轮土地承包合同或集体土地台账视为土地承包人,所承包土地范围内地上物为本人所有,不存在纠纷,能够配合政府征地、征收工作,主动签约且自行拆除耕地内地上附着物交付净地的,依据土地承包合同面积或集体土地台账登记面积,经街道办公室对面积确认后,给予地上附着物按17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偿;如被征收人不认可耕地地上附着物奖励政策确定的补偿标准,可申请对地上物进行评估补偿。

(2)耕地地上物非土地承包人所有的,不享受耕地地上附着物奖励政策,土地承包人和地上物主张权利人能够达成一致的,依据土地承包合同面积或集体土地台账登记面积,经街道办公室对面积确认后,按照地上物现场实际情况进行评估,给予地上物主张权利人补偿。

(3)对耕地地上物权属存在纠纷的,由评估公司根据现场地上物实际情况,依据土地承包合同面积或集体土地台账登记面积,经街道办公室对面积确认后,对地上物进行评估。待土地承包人与地上物主张权利人申请司法部门依法裁定后,依据司法部门裁定结果。如土地承包人胜诉,按照耕地地上附着物奖励政策(1)规定内容执行;如地上物主张权利人胜诉,按照耕地地上附着物奖励政策(2)规定内容执行。

(4)耕地地上物面积超出土地承包合同面积或集体土地台账登记面积的,超出面积部分,不享受耕地地上附着物奖励政策,按照地上物现场实际情况进行评估补偿。

3、非住宅其他附着物奖励政策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且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非住宅其他附着物评估总额(有证房屋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搬运费、设备净值除外)的10%给予货币奖励。

(十一)特殊事项处理办法

1、利用换取新证时未上交的旧证、移位翻建时未上交的旧证等套取无证房屋补偿的,一经查实,不予补偿并取消持证人住宅房屋所有奖励,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2、房屋买卖、继承未更名等特殊情形的处理。

(1)房屋买卖

1)出现房屋买卖情形,原证照未更名,但持有法院生效判决的,经调查核实后,可直接对法院生效判决中确定的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

2)出现房屋买卖情形,原《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未更名,《房屋所有权证》更名的,由实施单位公示七天无异议的,方可对《房屋所有权证》更名后的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

3)居民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前购买住宅房屋,签订交易协议,未办理更名手续或无法办理更名手续的,可根据主张权利人提交的证据和承诺书并经实施单位现场及区政府网站公示无异议的(公示7日),对主张权利人予以补偿。

(2)房屋继承

1)有公证书或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以公证书或裁判文书上载明的房屋继承人为被征收人。

2)没有公证书或裁判文书的,由主张权利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实施单位公示七天且无异议的,以确认后的房屋继承人为被征收人。

3、具有土地流转合同的,经核查地上物确为实际投资人建设和种植的,依据实际投资人提交的证据和承诺书,由实施单位公示七天且无异议的,将地上物补偿给实际投资人。

4、征收区域内,已达成房屋安置补偿协议但未经验收交付房屋的,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不得损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对于损坏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根据其损坏程度估价,在征收补偿款中扣除。

(十二)价格评估时点

本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

(十三)拟签约期限

以通知为准。

项目共划分33个区块单元,每区块单元内(除第33号区块单元外)被征收人在拟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比例达到区块单元内被征收总户数的90%(含90%),协议生效。区划单元划分详见《三道城中村改造项目英俊镇区域区块单元划分示意图》。

(十四)拟搬迁期限

以通知为准。

(十五)鉴于三道城中村区域内国有土地、集体土地区域交织,且大量存在原集体土地被征为国有土地前已建设完成房屋,为保持同一区域征收补偿工作的统一性和公平性,充分保障被征收人权益,本项目国有土地部分征收补偿政策参照本方案执行。

五、补偿登记期限和地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于2024年12月4日起至2025年1月2日持土地权属证书或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到村委会现场办公地点办理征收补偿登记(村民委员会协助),请相互转告。

六、异议反馈

如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方案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向二道区人民政府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公告期限为三十日,自发布之日起。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4日


原标题: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关于长春市人民政府2024年第94批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来源: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网站

初审:刘晗

复审:马萍

终审:张宇

编辑:刘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