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
近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吉林省粮食流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我省粮食流通领域一部综合性、基础性的地方性法规,是省委常委会2024年度重点立法任务。
我省是国家重要的粮食生产基地,加强粮食流通管理,确保粮食收购、储存、加工等环节平稳有序运行,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至关重要,《条例》的出台将为守护天下粮仓、端稳中国饭碗贡献吉林法治力量。
翻开《条例》,全文共7章51条,对我省粮食流通所涉及的政府职责、经营规范、粮食储备、应急保障、产业发展、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确保我省粮食流通各个环节在法治化轨道上运行。
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事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人民幸福。
《条例》压紧压实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任,明确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粮食安全党政同责的要求,承担保障本行政区域粮食安全的具体责任,加强对粮食流通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粮食流通重大问题,落实粮食流通管理制度和宏观调控政策,健全现代粮食仓储、物流和应急保障设施体系,促进粮食有序流通,提升粮食流通服务水平,推进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应当建立粮食流通安全风险评估机制,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本行政区域粮食流通、储备、供应等情况以及评估结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粮食安全宣传教育,提升全社会粮食安全意识,引导形成爱惜粮食、节约粮食的良好风尚。
目前,粮食经纪人已成为粮食购销网络中的重要一环。《条例》要求,粮食经纪人在粮食收购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粮食收购政策,坚持优质优价、按质论价、公平交易,不散布虚假信息,自觉维护粮食收购市场秩序;向售粮农民提供有关国家粮食收购政策、价格、质量标准等咨询服务,并及时支付售粮款。这些规定既方便农民售粮,又避免出现克扣水杂、未执行质价标准等损害售粮农民利益的行为,保护了粮食生产者的利益。
粮食流通涵盖了收购、存储、加工、运输、销售等多个环节,一头连着生产源头,一头系着消费终端,事关国运民生、利涉千家万户。《条例》对粮食流通中的各个环节都做了明确规定,在要求粮食经营者和用粮单位应运用新设施、新技术和新装备降低粮食损失损耗、节约粮食,确保颗粒归仓的同时,还用更多篇幅关注粮食的质量和安全。其中,《条例》规定,粮食储存期间,应当定期进行粮食品质检验,粮食品质达到轻度不宜存时应当及时出库。
在运输环节,《条例》要求,运输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规范,减少粮食运输损耗。运输粮食的运输工具、容器应当完好,并保持清洁、干燥、安全卫生,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运输粮食的容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清洗洁净或者消毒。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容器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
在粮食存储方面,《条例》要求,承储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实行储备与商业性经营业务分开,对承储粮食数量、质量负责,实施粮食安全风险事项报告制度,确保政府粮食储备安全。承储省级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不得从事商业性经营业务。政府粮食储备的收购、销售、轮换、动用等应当进行全过程记录,实现政府粮食储备信息实时采集、处理、传输、共享,确保可查询、可追溯。
民以食为天,粮安天下安。
10月1日,审议通过的《条例》将正式施行。它的制定与施行将为强化粮食流通监管、提升粮食安全保障能力水平提供坚强法治保障,让盛满吉林粮的中国饭碗端得更牢更安全。
来源:吉林日报·彩练新闻
作者:李娜 通讯员 李朝瑞
初审:马萍
复审:刘晗
终审:张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