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新一波消费券来啦!不限张数

  更新时间:2024-09-02 12:55   来源:净月高新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净月新城市生活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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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净月高新区

2024年9月—12月

购房补贴政策操作细则

按照《长春市购房补贴政策实施细则》(长房规〔2024〕1号)精神,长春净月高新区同步配套区级相应政策,对购买净月高新区域内的新建商品房(不含未登记确权项目、二手房、工抵房)的个人或单位,发放购房消费券,不设上限。具体操作细则如下:

一、申领对象及时间

(一)申领对象

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在净月高新区域内的购买新建商品房(不含未登记确权项目、二手房、工抵房)的购房人,所购买的项目必须为享受此次购房政策的房地产项目。

(二)申领时间

自2024年9月1日0时起至2024年12月31日24时止可申领区级购房基础消费券和区级购房增值消费券,不限张数。

二、申领要求及要件

(一)申领要求

购房人与地产企业达成购房意向并在活动期间交纳意向金、签订《成交确认函》后,在指定平台申领区级购房券。购房消费券在交纳购房款、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进行核销,十足抵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及完成网签备案时间至2024年12月31日24时止。

(二)申领要件

1、购房人身份证原件正反面;

2、《成交确认函》;

3、购房意向金收据及银行卡支付小票;

4、申领购房券的银行卡(须与意向金支付卡一致);

5、申请增值消费券的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要件。

三、补贴范围及标准

(一)购买住宅房屋的补贴

1.区级购房基础消费券

区级购房基础消费券以1.5万元/张为基础,分五档,每档提高0.5万元进行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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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区级增值消费券

结合区域人才特点和产业、环境等综合优势,促进经济发展和房地产市场复苏,拟针对高校毕业生等6方面购房人群给予每套0.5万元的一次性购房增值消费券,二手住房“以旧换新”给予每套1.5万元的一次性购房增值消费券。除高校毕业生及在校生与高级人才政策不可叠加使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本区职工政策不可叠加使用外,其他政策可叠加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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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购买商业、办公房屋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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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和商业、办公购房消费券不可叠加使用。

四、申领流程

以下为电脑端登录入口,后续将推出微信端登录入口。

(一)成交信息导入

开发企业通过“长春市商品房网上合同备案系统” 导入活动期间成交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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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领

①购房人通过电脑登录“长春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https://zl.ccfdw.net/),进行“立即注册”-“个人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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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注册后登录系统,选择“购房券申领”菜单,点击“申请”按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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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成交确认函》内容填写“房屋四角号”,点击“签约房屋获取”按钮,即可自动获取购房人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系统自动带出信息均不可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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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根据房屋性质进行不同消费券信息的申请:

1)住宅:申请人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增值消费券,系统将自动计算基础消费券金额以及增值消费券总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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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住宅:系统将自动根据商业、办公面积计算基础消费券金额。非住宅无法申请增值消费券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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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根据提示继续完成其他信息填报,保存后点击“下一页”,按要求上传要件,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审核”按钮,即申请成功,等待审核。增值消费券附件将根据申请的类型进行限制,申请人选择哪个类型增值消费券,才可上传相应类型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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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核

1、申请的购房券审核通过后,购房人即可通过预留的手机号码收到【银联商务】购房券发放成功短信。

2、审核被驳回的,购房人将收到相关提示短信。购房人可在活动时间内登录系统,按要求补充材料后再次提交审核。

注意:房屋信息如未获取成功可能是因为房屋四角号输入错误,请确认四角号是否正确;银行卡账号必须与交意向金的账号保持一致,否则无法发放购房券。

(四)使用核销

购房券在交纳购房款、签订商品房网签备案合同时进行核销,十足抵用。购房人交纳购房款时,应先使用领取购房券的银行卡。

例如:领取净月高新区购房券的,通过指定POS机刷卡15001元立减15000元核销购房券;15000元以上购房券参照此方式核销。购房人实际扣款1元。

(五)资金拨付

对已成功核销购房券并在要求时间内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将分批次将购房券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开发企业参与活动房源对应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内。如开发企业监管账户变更或取消应及时提交说明。

五、相关说明

(一)本实施细则所称新建商品房,不包括未登记确权房屋、二手房、工抵房。

(二)参与本次净月高新区购房补贴政策的房地产项目,仅限为在国家统计局房地产数据库内登记备案企业。

(三)新建商品住房购房时间以通过商品房网签系统签订买卖合同、完成合同备案的时间为准。二手住房交易时间以完成不动产转移登记的时间为准。

(四)本细则“以旧换新”政策中,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需坐落于净月高新区内,二手住房完成不动产转移登记时间应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间,且二手住房原不动产权所有人应为新购新建商品住房购房合同买受人或者买受人之一。

(五)本实施细则中国内高校毕业生毕业时间以毕业证书上载明的毕业时间为准,海外留学人员以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上载明的毕业时间为准。只标注月份的,以标注的当月最后一天为准。

(六)使用购房券的购房人如发生退房的,则视为放弃相关补贴,退房前开发企业需将购房券补贴金额退回指定账户。 

(七)购房券不能拆分使用,不可转让、不可提现。

(八)净月高新区购房券在2024年12月31日24时前有效,过期未使用自动作废。

(九)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如发生不可抗力等因素,购房券发放及使用出现变更或调整的,以政府相关公告为准。

(十)为保证活动有序进行,如开发企业及购房人出现作弊违规行为(如刷单、套现等),将取消其活动参与资格,并收回已取得的购房券。构成违法犯罪的,提请公安机关依法依规查处。

六、咨询电话

净月高新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0431-84512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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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刘晗

复审:马萍

终审:张宇

编辑:刘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