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征求意见!吉林省医保政策将有新调整!

  更新时间:2024-05-13 19:33   来源:吉林省医疗保障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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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日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发布

关于优化生育医疗保障

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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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优化生育医疗保障

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吉发〔2021〕34号)工作要求,省医疗保障局起草了《关于优化生育医疗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2024年5月31日。欢迎各界人士通过邮件、信函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电子邮箱:jlsybjdyc@163.com

通讯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自由大路3999号(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处收);邮编:130031。

附件:

1.关于优化生育医疗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关于优化生育医疗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5月13日

附件1

关于优化生育医疗保障

有关政策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吉发〔2021〕34号)工作要求,优化生育医疗保障有关政策,协同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降低参保人员生育成本,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现就优化我省生育医疗保障有关政策事宜通知如下。

一、做好辅助生殖医保支付

将部分治疗性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以下简称“辅助生殖”)纳入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内(见附件)。

基本医保支付的辅助生殖机构范围为经卫生健康部门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定点医疗机构。上述机构要严格按照卫生健康部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为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提供辅助生殖服务。

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参保人员,基本医保待遇参照门诊特殊疾病予以保障,起付标准一个自然年度内计算一次,前往上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补差计算。实施辅助生殖技术个人自付的费用不列入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医疗救助合规费用范围。

附件项目所列价格为基金最高支付标准,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医疗机构实际收费价格低于基金最高支付标准的,以实际收费价格作为基金支付标准。

二、优化产前检查医疗保障

(一)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门诊产前检查费用按限额支付,以生育保险备案至分娩完整医疗过程为周期,周期内不设立起付线,支付比例为100%,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1000元,由各统筹地区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原“一次性围产期补贴”额度与门诊产前检查最高支付限额叠加,合并计算,不再单独定额发放。超出限额的门诊产前检查费用,可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等渠道按规定支付。

(二)参加职工医保的女性灵活就业人员,产前检查费用可通过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等渠道按规定保障。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服务支付的门诊产前检查费用,基本医保和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三、加强住院分娩医疗保障

(一)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住院分娩期间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生育保险按100%比例支付。经生育保险报销后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可通过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等渠道按规定支付。

(二)参加职工医保的女性灵活就业人员发生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按照职工医保住院待遇支付。

(三)女性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按照居民医保住院待遇支付。

四、强化助育相关医疗费用保障

对参保职工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中有助于生育的取出宫内节育器、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等手术,以及上述手术期间诊治并发症、合并症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生育保险按住院分娩待遇标准支付。其他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各统筹地区可按比例或定额支付,支付水平不高于住院分娩支付水平。

五、规范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

(一)享受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待遇条件原则上与各统筹地区职工医保待遇享受条件一致。

(二)生育津贴由医保经办机构按月支付给参保用人单位,女职工因生育或终止妊娠休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发放。按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生育保险费率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贴,休假期间的工资、补贴等由用人单位照发。

六、明确生育医疗费用支付范围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范围: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女性参保人员在孕产期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产前检查、住院分娩的医疗费用,住院分娩期间诊治妊娠、分娩等产科合并症、并发症的医疗费用,住院分娩期间预防新生儿窒息、新生儿保健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参保职工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结扎及复通手术、药物流产、人工流产术或者引产术、皮埋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诊治并发症、合并症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其他项目费用。

上述费用中符合国家和省医保目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不包括医保目录项目中超过支付标准部分的费用)不区分甲乙类,列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

七、有关要求

各级医保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协议管理,及时调整信息系统相关参数,做好政策衔接过渡,强化基金运行监测,确保政策落细落实。

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应严格落实我省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相关要求,将符合规定的住院分娩、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纳入按病组(病种)付费范围,科学设定权重(分值);要合理确定产前检查等门诊医疗费用付费方式,逐步过渡到人头付费,与生育门诊待遇相适应。

各统筹地区卫健、医保部门要结合职能,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医疗服务方面的监督考核,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促进合理诊疗,改善就医体验。要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

本通知未明确事项,暂按各统筹地区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及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通知政策调整事项自2024年 月 日起执行。

附件: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

202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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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关于优化生育医疗保障

有关政策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提出“继续做好生育保险对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等的保障,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减轻生育医疗费用负担”。国家卫健委等17部门联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提出“指导地方综合考虑医保(含生育保险)基金可承受能力、相关技术规范性等因素,逐步将适宜的分娩镇痛和辅助生殖技术项目按程序纳入基金支付范围”。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提出“按规定及时、足额给付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 ”。今年,吉林省医保局将“完善生育保险政策,提高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水平,结合实际将适宜的分娩镇痛和辅助生殖技术项目按程序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列入我省医保部门惠民助企措施之一进行推进。

二、起草过程

前期,我局一是对我省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政策和基金运行情况进行了调研分析,同时学习借鉴了部分省份的先行经验。二是召开了座谈会,组织部分地区对优化我省生育医疗保障有关政策进行了研讨。三是召开专家论证会,对生育医疗保障相关政策和辅助生殖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进行了论证。在上述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起草了《关于优化生育医疗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了省直相关部门和地方医保部门的意见,并加以完善。

三、主要内容

征求意见稿对女职工产前、产中、产后涉及的相关保障政策作了调整优化。

(一)产前方面。一是将部分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明确了医保相关支付政策。二是优化产前检查医疗保障。规范了产前检查限额和支付比例,通过待遇置换方式调整“一次性围产期补贴”政策,明确女性灵活就业人员产前检查的支付渠道。

(二)产中方面。一是加强住院分娩医疗保障。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住院分娩期间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由生育保险按100%比例支付;参加职工医保的女性灵活就业人员和女性居民医保参保人住院分娩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支付。二是强化助育有关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的保障政策。

(三)产后方面。规范了生育津贴待遇享受条件,原则上与各统筹地区职工医保待遇享受条件一致,由医保经办机构按月支付给参保用人单位。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生育医疗费用支付范围作了明确,并就协议管理、支付方式、监督考核等提出了工作要求。


原标题: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生育医疗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编辑:刘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