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8日,我省召开新闻发布会,对今年7月30日修订完成并公布实施的《吉林省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进行政策解读。
危险废物在所有固体废弃物中是需要特殊关注的类别,具有有毒性、易燃性、腐蚀性、反应性和感染性等多种危害。我省于2005年9月通过了《吉林省危险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对于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
2020年4月,国家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危险废物防治提出了新要求。为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应对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方面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此次《条例》的重新修订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优化提升了污染防治的理念,体现了“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为加强我省危险废物的规范化管理、确保风险可控、补齐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短板、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奠定了坚实的法治基础,为我省贯彻落实新《固废法》,推进危险废物治理能力现代化、提高人民群众生态环境安全感提供了法治保障。
据悉,此次《条例》共有5章46条,主要包括总则、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5个部分,具体呈现出四大特点:
一、构建责任体系,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条例明确了各地、各部门危险废弃物管理责任,强化了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弃物单位防治污染的主体责任,强调了协调联动和综合治理,构建了政府主导、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主体、公众共同参与的责任体系和保护机制。
二、重视源头防控、强化过程严管和后果严惩。条例将源头严控、过程严管、后果严惩贯穿始终,通过实施危险废弃物减量化、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排污许可等制度,源头严控危险废弃物产生;通过规范危险废弃物收集、包装、贮存、转移、运输、利用处置、场所退役及转作他用等各环节,严格危险废弃物全过程管理;通过加大危险废弃物非法转移、贮存、利用处置等行为打击力度,严惩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通过规定“禁止省外不可再生利用的危险废弃物转入本省行政区域内焚烧、填埋处置”和“禁止省外危险废弃物转移至本省行政区域内贮存”,突出了我省严防危险废弃物污染的决心。
三、健全医疗废弃物回收体系,建立疫情防治机制。条例深入吸取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经验,进一步明确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协同应急处置机制,细化了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单位医疗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的具体措施。
四、建设智能监管平台,健全长效监管机制。条例坚持强化信息化监管体系和平台建设,推动危险废弃物“一张图”监管、数据统计分析和预警管理的可视化,全面提升危险废弃物环境管理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
省生态环境厅的相关负责人介绍,结合《条例》落实,我省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环境工作的具体目标是:到2022年底,危险废弃物监管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建立安全监管与环境监管联动机制;危险废弃物非法转移倾倒案件高发态势得到有效遏制。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医疗废弃物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9%,省内危险废弃物处置能力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内的处置需求。最终建立健全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危险废弃物监管体系。危险废弃物利用处置能力充分保障,技术和运营水平进一步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