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省民政厅副厅长张伟介绍《实施意见》的有关情况,省教育厅副厅长刘青川、省住建厅副厅长刘萍、省医疗保障局副局长金华、省就业服务局局长雷向春出席并答记者问。
脱贫攻坚过渡期,我省将采取哪些措施巩固提升兜底保障成果?发布会上,省民政厅给出了答案。
脱贫攻坚期间,累计向15个贫困县投入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69.4亿元,占资金总量的27%;将符合条件的21.6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低保和特困供养范围,实现了“两不愁三保障”目标。
打赢脱贫攻坚战后,工作重心转向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但社会救助在社会保障中的兜底性、基础性的本质没有改变。
严格落实“四个不摘”要求,持续实施脱贫攻坚期兜底保障政策,对脱贫人口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人口,依规全部纳入农村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并按困难类型及时给予专项救助、临时救助等,做到应保尽保、应兜尽兜底。
健全与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挂钩、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动态调整机制,持续实行省定最低指导标准机制,不断提高保障水平,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通过加强部门间信息比对、落实主动发现机制等方式,对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易返贫致贫人口开展动态监测,确保困难群众得到及时救助,防止过渡期内发生规模性返贫。
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政策,加强农村“三留守”人员关爱服务。有效整合和利用民政购买服务资金,扩大服务覆盖面,惠及更多困难群众。
持续开展“圆梦大学”“慈善助医”等助学助医、扶贫济困等方面慈善项目,对政府救助后仍存在生活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