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重大决策部署,深入学习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官网官微特开设《党纪学习教育问答》专栏,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新修订《条例》的内容和要义,以及党员干部在实际工作、学习中常见的疑惑和违纪风险点等,邀请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党的建设教研部专家学者进行解答,为广大党员干部在党纪学习教育中提供学习参考。
今天推出第十五期《如何界定违规取得、持有与使用运动健身卡等消费卡(券)及违规出入私人会所的行为?》,敬请大家持续关注。
党纪学习教育问答
第十五期:如何界定违规取得、持有与使用运动健身卡等消费卡(券)及违规出入私人会所的行为?
解答专家
王琦,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党的建设教研部副教授
如何界定违规取得、持有与使用运动健身卡等消费卡(券)及违规出入私人会所的行为?
答:一、《条例》的规定和主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券),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从近年来查处的案例看,党员干部腐化变质,往往都有从量变到质变、从小节到大错的过程。有的党员干部把一餐饭、一瓶酒、一包烟、一张卡当作“小意思”,有的党员认为吃点喝点、拿点收点“无所谓”。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之所以下大力气狠抓“球杆上的腐败”“会所中的歪风”,就是因为俱乐部、高尔夫球场、私人会所等场所容易助长奢靡之风、享乐主义,滋生各类腐败问题,比如违规吃喝、权钱交易、利益勾兑、形成政商勾结的小圈子。特别是党员干部出入私人会所,不是简单的出入问题,也不是简单的吃喝问题,因为私人会所不对公众开放,群众难以监督,党组织难以监管,与要求党员干部牢固树立主动接受监督和约束的自觉意识背道而驰,因此要从政治上看待,严厉惩治。
二、适用要点
本条规定了两种违纪情形,一是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券),二是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
第一,准确界定违规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券)。运动健身卡,指包括各类运动健身形式在内的具有储值功能的卡片;会所和俱乐部是供人们聚集、交际、进行各种娱乐活动的团体和场所,其会员卡具有价值属性,凭卡可以进行消费、免于付费或者享受折扣;高尔夫球卡,指高尔夫球场的会员卡,之所以单列高尔夫球卡,是因为高尔夫球场往往实行会员制,门槛较高、费用昂贵,违规持卡、用卡更为典型、更为频发;各种消费卡(券)则以兜底的形式囊括了各种具有消费性质的实体卡或者电子券。原本运动健身、参加娱乐活动、打高尔夫球,都是正常的生活行为,本无可厚非。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消费卡(券),主要是指消费卡(券)的来源是公款购买、受贿所得、收礼而来,利用工作时间去使用、消费,出入该消费卡(券)对应的场所或参加该项活动本身就具有违纪违法性质,等等。如果消费卡(券)是用自己的收入所得、以合理的市场价格支付,并非利用工作时间实际使用,该场所或活动的性质合法合规,则不属于违反有关规定。
第二,准确认定违规出入私人会所。2013年12月,中央纪委、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严肃整治“会所中的歪风”的通知》,要求党员领导干部不出入私人会所、不接受和持有私人会所会员卡,自觉接受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监督。2014年5月,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印发《关于进一步整治“会所中的歪风”的通知》,明确党员领导干部不得出入私人会所,私人会所是指实行会员制、只有会员才能出入的会所或者不向公众开放、只对少数人开放的餐饮服务、休闲娱乐、美容健身等场所。根据上述规定,认定“私人会所”需要具备以下三种特征:一是专属性,即只向有会员资格的特定少数人开放,不向社会一般公众开放,对进入会所有资质的要求和身份的限制。二是私密性,私人会所不仅外观上不挂牌、不明示,特意避开公众眼线,更重要的是以提供私密的、可信赖的空间作为最基本的服务,有的甚至门口戒备森严,同一时间段只接待一拨客人,搞“一桌餐”。三是高档性,私人会所往往提供高档餐饮酒水,以及棋牌、按摩等娱乐服务,潜藏享乐主义、奢靡之风。
由于相关规定要求党员不得出入私人会所,因此只要不是因为监督执纪、行政执法等工作需要出入,都属于违反有关规定。需要注意的是,随着对私人会所整治力度的不断加大,私人会所的设立更加隐蔽,实践中,一些人为了规避监督,将私人住宅改造成向特定对象提供餐饮、娱乐活动的场所,搞所谓的“家宴”,进行利益勾兑,此类场所应认定为具有私人会所的性质。
第三,准确认定情节要件。违规取得、持有、实际使用消费卡(券)和违规出入私人会所行为必须达到情节较重,才构成违纪。情节的轻重可以通过以下因素综合认定:一是取得、持有消费卡(券)的数量、价值,实际使用的次数、消费的金额,或者出入私人会所的次数;二是取得、持有、实际使用的消费卡(券)所适用的场所或针对的活动是否具有奢靡享乐性质、进入该场所或者开展该活动本身是否违规违纪,到私人会所中花费了多少钱、做了什么事;三是行为造成的负面影响的程度,是否给社会风气和政治生态造成不良影响,是否带动其他党员一起违规办卡、持卡、用卡或一起出入私人会所;四是行为人主观态度上是积极主动,还是消极被动、迫于压力,等等。
三、和相关条款的区别
首先,与《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的“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相区别。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消费卡(券)的行为,属于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财物行为的一种,强调收受财物可能影响收礼人当下或未来的公务行为的公正性,如果收受财物毫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也没有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则不构成本条款的违纪;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的“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券)”,除了强调取得行为违规,还包括持有或实际使用行为的违规。如果违规取得来自管理服务对象等赠送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消费卡(券),则属于《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条款的”情形,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第九十七条)定性处理。
其次,与《条例》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相区别。接受或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其他活动安排,强调活动安排可能影响当下或未来的公务行为的公正性。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的“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强调只要不是工作需要,一律不得出入具有私人会所性质的场所。如果是在私人会所接受、提供活动安排,并且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则属于《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条款的”情形,应适用处分较重、最能体现行为性质的条款定性处理。
再次,与《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相区别。本条款强调对公共财物的管理和使用,公款姓公,一分一厘都不能乱花。如果用公款购买的方式违规取得、持有消费卡(券),或者在私人会所违规组织或参加用公款支付的活动,则属于《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条款的”情形,应适用处分较重的条款(第一百一十三条)定性处理。
另外,如果党员干部违规出入私人会所,在场所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等非组织活动,或者进行赌博、嫖娼等违纪违法活动的,则要按照《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三十条等条款的规定定性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