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疫普法⑧ | 疫情期间,教育培训机构可擅自将“面授课”改为“网课”吗?

作者:吉林日报全媒体记者 赵梦卓 刘禹池   更新时间:2022-04-12 21:40   来源:吉林日报—大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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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因教育培训机构暂停营业,一些商家将线下课程改为网课形式。那么如果消费者对变更后的授课方式不认可,是否可以退款?机构擅自变更培训方式的行为又是否合理呢?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贾茹。

贾茹表示,在消费者报名时,培训机构就应当明确授课模式,双方签订的协议中亦应对此予以注明。授课模式确定后,任何一方无权私自变更,否则私自变更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受疫情影响,很多培训机构都采取了线上教学的方式。根据《民法典》第180条、第534条规定,若因新冠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导致培训机构不能按约定履行培训内容,培训机构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培训机构如果要改变授课模式,必须征得消费者同意,否则消费者有权拒绝。”贾茹说,法律是鼓励双方通过合同变更的方式继续履行合同的,如将线下教学改成线上授课,或是将合同时间相应顺延,从而来达到合同目的。

然而,如果消费者不接受线上培训,或者像艺术类培训这种需要进行动作的统一指导、不适宜线上授课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的规定,继续履行不能实现买受人的合同目的,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经支付的预付款或者定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买受人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消费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退款,但培训机构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若消费者和培训机构在退费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或收集培训合同、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据,以诉讼方式维权。”贾茹说。


作者:吉林日报全媒体记者 赵梦卓 刘禹池
编辑:马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