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机关深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制定颁布《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写入党建工作要求,以立法形式加强党建引领、推动解决物业难题,全省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显著提升,在全国具有示范引领意义。
一、案例背景
物业治理是基层治理中老百姓最关注、反映最强烈的领域,也是改革创新城乡基层治理统一领导体制必须要破解的紧迫民生问题。2021年3月,省委成立城乡基层治理工作委员会,将物业治理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省人大常委会机关聚焦群众急难愁盼,将制定《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作为重点立法项目列入省人大常委会2021年工作要点,着力提升全省物业行业服务水平和管理效能。
二、主要做法
(一)统筹加快推进立法进程。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物业管理立法工作,成立立法工作专班。通过省人大网站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赴省内市州开展实地调研,征集意见800多条,梳理出10大类100多个小问题,集中研究修改12次,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两次集体审议,2021年5月27日,表决通过了《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二)构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框架下的物业管理格局。《条例》围绕加强党对物业工作的领导,创新提出构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框架下的物业管理体系,规定了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成立党组织和业委会委员中党员应当占多数等18项党建工作规范,在全国具有示范意义。《条例》突出加强物业行业监管,明确了街道(乡镇)属地监管责任;明确提出物业维修资金的归集和应急使用方式等条款,推进执法部门进小区,引领提升物业管理服务法治水平。
(三)破解长期以来存在的物业管理难题。《条例》将物业管理重心由政府主管部门下沉到街道,赋予街道指导监督权,特别除保留两项政府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外,将与物业日常监管相关的行政处罚权全部下放到街道,在全国具有改革创新意义。破解业委会成立难,《条例》规定了由街道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委会职责;业委会不进行换届选举的,由街道组织换届选举;破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收缴难、使用难,条例创制性规定了可以根据维修范围,由单元(栋)的业主共同决定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破解小区弃管难题,《条例》规定了专业化管理、业主自管、街道代管等多种方式,为实现弃管小区“动态清零”提供了法治保障。
(四)强化对业主合法权益的保障。《条例》细化了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的公开义务,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对与业主权益相关的事项均要公开。为了保护业主共有财产,《条例》规定了未经业主大会决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共有部分用途、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处分共有部分,并相应设定了较重的罚款处罚。为了确保落实建设单位责任,对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出现的物业质量问题,《条例》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的通知义务、建设单位的保修义务以及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义务。
(五)强化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价不符,侵害业主合法权益,为此,《条例》要求物业主管部门建立物业服务质量考核体系,定期组织街道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记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特别是强调了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质量,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以及限制业主进出小区、入户的方式催交物业费。
三、取得成效
一是党对物业行业的领导得到加强。通过《条例》实施,实行社区党组织与物业企业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推动物业企业将党建工作写入公司章程,把党的领导、党的建设深度嵌入到了物业行业治理的全过程各环节。二是老旧小区治理难题初步破解。截至目前,全省共有45个市县完成了打造党建引领“红心物业”示范项目工作;47个市县街道明确了专人负责物业管理工作,设立了物业管理机构。三是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明显提升。通过《条例》实施,有效破解了一批群众反映最强烈、最突出的物业治理热点难点问题,大幅提升了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群众幸福感和满意度显著增强。